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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枞阳县计生委与徐宜生、黄小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宜生,黄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64-1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王照祥,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徐宜生,男,1977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黄小梅,女,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1597号行政征收决定,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宜生、黄小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宜生、黄小梅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6906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宜生、黄小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宜生、黄小梅银行存款69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