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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于凤兰与王华琴、泰州宁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兰,王华琴,泰州宁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于凤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一飞,泰州市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琴。被告泰州宁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梅兰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费翔。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东风北路1-1056、1-1057号二楼。负责人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兰与被告王华琴、泰州宁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于凤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