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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合林诉被告王志锋、河南惠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合林,王志锋,河南惠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白合林,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红利,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锋,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惠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16幢1单元19层T号。法定代表人王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合林诉被告王志锋、河南惠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合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白合林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3元,由原告白合林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解广明人民陪审员  崔淑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