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与牛松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牛松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浏太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钟长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正武,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松起。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胡新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芮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