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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与牛松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牛松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浏太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钟长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正武,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松起。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财荣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胡新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芮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