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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梁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 梁 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鸿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