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郑洪海、卢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海,卢明,郑洪海,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郑洪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卢明,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郑洪海与被执行人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32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755元,执行费6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