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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沈双才申请执行刘曹成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双才,刘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沈双才,男,1967年生。被执行人刘曹成,1964年生。沈双才申请执行刘曹成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曹成偿还申请人沈双才10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从2014年5月1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至)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用142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曹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