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周某。被告彭某。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在审理周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