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海圆与刘啟明、白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圆,刘啟明,白四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朱海圆,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刘啟明,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白四荣,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北段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圆与被告刘啟明、白四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圆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圆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利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