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兴柱与邓宗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柱,农民。被执行人邓宗安,农民。本院在执行吴兴柱与邓宗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能证实其情况属实,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向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