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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