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钟黄金骗取贷款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终字第204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黄金,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畲族,个体工商户。2008年5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7月10日被抓获,7月1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美,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10月11日被抓获,10月1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黄金、陈美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钟黄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黄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钟黄金、原审被告人陈美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钟黄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黄金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松涛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王瑞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