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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3991-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08(南)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莲,程明,罗来敏,深圳市云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991-3993号申请执行人XX莲,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程明,户籍地址湖北省应城市。申请执行人罗来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芒果网大厦1407室。法定代表人罗健东。申请执行人XX莲等3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5)1144-1145、12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智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