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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林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林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金梅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林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林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面积差购房款84789.31元。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原告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林金梅负担1885元。林金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金梅的银行存款87874.3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