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富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谭富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文钊,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富元,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富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寿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黎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