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生,居民。本院在执行周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某在2015年12月底前支付案件执行款6000元。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000元。经询申请执行人周某意见,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以上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