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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汪增平诉王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贡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增平,王安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贡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民初字第68号原告汪增平,男,汉族,1981年3月生,35岁,四川省南溪县人,现住西藏贡觉县。被告王安平,男,汉族,1964年1月生,51岁,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西藏贡觉县。本院在审理汪增平诉王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增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增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欲自己向王安平讨要债权,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增平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汪增平承担。助理审判员  周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拉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