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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刑二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某甲、高某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甲,高某甲,常某甲,高金卫,辛某,常某乙,段某,谢某,王某甲,叶某,张某甲,宋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洛刑二终字第15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甲(绰号”老袁”、”老板”),男,1949年5月1日出生于汝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阳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3月2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红举、席景元,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绰号”老黑”、”高黑”),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于汝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阳县。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1月16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赌博犯罪2012年3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汝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常某甲,又名袁甲,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同年6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汝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金卫(绰号”黑牛”、”驴”),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于汝阳县,身份证号码410326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捕前任汝阳县上店镇辛庄村村委主任,住汝阳县上店镇辛庄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8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汝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辛某(绰号”某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于汝阳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阳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常某乙(绰号”老豪”),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于伊川县,身份证号码410329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白沙乡常岭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汝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段某(又名段甲甲),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汝阳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12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谢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叶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延庆,农民。曾因故意伤害犯罪于2000年10月24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12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宋某,现任嵩县某某乡黄庄村村委主任。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经汝阳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12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现任嵩县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主任。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经汝阳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12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甲、高某甲、常某甲、高金卫、辛某、常某乙、段某、谢某、王某甲、叶某、张某甲、宋某、张某乙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袁某甲、辛某、袁跃峰、段某、常某乙、高某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洛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汝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袁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开设赌场罪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袁某甲以”蓝盾在线”赌博网站代理人的身份,向胡某甲、郭某甲、马某甲、姬某、薛某等人提供账号和密码,让胡某甲等人利用互联网登陆”蓝盾在线”进行赌博,赌资达50余万元,被告人袁某甲从中抽取相应比例的提成。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徐某甲、狄某甲、李某甲、侯某、马某甲、胡某甲、薛某、姬某、史某、郭某甲、赵某甲、耿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甲、高某甲的供述;袁某甲手机信息截图、银行交易记录、郭某甲等人的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存款凭条以及袁某甲出具的领条等书证。(二)赌博罪2008年冬天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另案处理)组织高某甲、常某甲、高金卫、辛某、常某乙、段某、谢某、王某甲、叶某、张某甲、宋某、张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在汝阳县付店镇河庄村、汝阳县十八盘乡刘坑村西沟组、斜纹河拦猪岭村口、汝阳县靳村乡杨坪村、嵩县某某乡养育村、楼子沟、黄尚村、伊川县火电厂附近等地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少则几十人多时一百多人。袁某甲、袁某乙等人从中抽头渔利,高某甲、常某甲等人在赌场负责放哨;辛某、叶某、张某甲在赌场负责洗牌、发牌,辛某有时帮助看”头箱”;王某甲在赌场”放铳”(放高利贷);高金卫在赌场”放铳”,并向参赌人员出卖商品;常某乙除为赌博提供或寻找场地外,在赌场有时还看”头箱”;段某等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谢某除经常参与赌博外,还在赌场”放铳”;宋某、张某乙在嵩县某某乡等地为赌博提供场地、接送参赌人员。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证人樊某、张某丙、袁某乙、高某乙、刘某甲、胡某乙、秦某、孟某、赵某乙、常某丙、夏某、卫某、马某乙、徐某乙、李某乙、常某丁、郭某乙、郭某丙、狄某乙、杨某、张某丁、连某甲、连某乙、周某、赵某丙、石某、刘某乙、李某丙、赵某丁、刘某丙、刘某丁、王某乙、高某乙、李某丁、李某戊、赵某戊、牛某、张某戊、高某丙、江某、郭某丁、郝某甲、郝某乙、闫某、金某、洪某、王某丙、吴某、任某、王某丙、田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甲、高某甲、常某甲、辛某、高金卫、常某乙、段某、叶某、谢某、王某甲、张某甲、宋某、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三)非法拘禁罪。1、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受被告人袁某甲指使,被告人常某甲、高某甲乘坐被告人段某的车到汝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找被害人于某戊讨要赌债,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常某甲、高某甲将于某戊拉到汝阳县靳村乡某某村袁某甲开的赌场。袁某甲让于某戊还钱,于某戊没有钱,袁某甲指使常某甲、高某甲殴打于某戊,后将于某戊拉到一个干河滩里,逼迫于某戊打了一张6500元的欠条。到下午四五点赌场结束后,袁某甲才让于某戊回家。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于某甲、王某丁、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戊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甲、常某甲、辛某、段某等人的供述。2、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高金卫向被害人郭某戊索要其给徐某甲和金某担保借高金卫的”铳”钱,高金卫强行将郭某戊拉至袁某甲的车上逼其还钱。在对郭某戊威胁和殴打后,经高乙等人说情,袁某甲和高金卫决定让郭某戊往袁某甲的赌场拉送参赌人员,用车费顶担保的”铳”钱,后将郭某戊在县城”名人港”门口放下,前后持续近四个小时。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赵某己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戊的陈述;被告人高金卫的供述。3、2009年4月份一天晚上七点多钟,被告人谢某给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让王某甲帮其向被害人李某戊讨要赌债,王某甲等人驾驶其豫M×××××白色雪铁龙轿车从嵩县来到汝阳。李某戊上到王某甲的车上后,王某甲、谢某多次对李某戊进行殴打逼其还债,并将李某戊拉至汝阳县大安高速路口附近再次逼李某戊还债,李某戊给其姐夫高某丙打电话凑钱。后王某甲让谢某、李某戊下车后自己返回嵩县,谢某乘出租车将李某戊带到付店自己家中。第二天上午八点多钟,李某戊去其姐家借了3000元钱还给了谢某。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高某丁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被告人谢某、王某甲的供述。4、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十点多钟,高金卫为讨要赌债,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到付店镇连某丙家中,强行将连某丙从家中拉至车上,并对其进行殴打。之后高金卫将连某丙拉至嵩县车村镇的一个赌场内,直到下午四点多钟,才放连某丙回家。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连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高金卫的供述。5、2009年6月份,被告人高金卫与狄某丙、王癸等人为讨要被害人华某乙在赌场内借的高利贷,将华某乙在饭店打了一顿后,将华某乙拉到汝阳县城新大桥头的广场上,逼迫华某乙还赌债,限制其人身自由7个多小时。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乙、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华某乙陈述;同案犯王癸的供述;汝阳县人民法院(2011)汝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高某甲、常某甲、高金卫、辛某、常某乙、段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证据不足,尚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无法认定该项指控。被告人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计算机网络上赌博网站的代理,聚众赌博,指控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定性不准,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赌博罪。被告人袁某甲等人组织高某甲、常某甲、高金卫、辛某、常某乙、段某、谢某、王某甲、张某甲、宋某、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在赌博犯罪中,袁某甲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辛某、叶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高某甲、常某甲、高金卫、段某、谢某、王某甲等人,为索要赌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袁某甲指使参与两次;高金卫参与三次;常某甲、高某甲、谢某、王某甲各参与一次;段某参与一次,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等人为索要赌债的不正当目的,纠集被告人高某甲、袁跃峰、辛某、常某乙、段某等多人,成帮结伙进行殴斗,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但各被告人能够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应对各被告人免除处罚。被告人袁某甲、高某甲、常某甲、辛某、高金卫、常某乙、段某、谢某、王某甲均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金卫、常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与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交通、通讯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袁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常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人高金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2004)汝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金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中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五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五、被告人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六、被告人常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常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中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七、被告人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八、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九、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十、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十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二、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三、被告人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白色雪铁龙轿车一辆、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诉人袁某甲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对其赌博罪量刑过重。袁某甲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袁某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聚众斗殴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非法拘禁罪。1、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常某甲、高某甲乘坐被告人段某的车到汝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找被害人于某戊讨要赌债,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常某甲、高某甲将于某戊拉到汝阳县靳村乡某某村袁某甲开的赌博地点。袁某甲让于某戊还钱,于某戊没有钱,常某甲、高某甲殴打于某戊,后将于某戊拉到一个干河滩里,逼迫于某戊打了一张6500元的欠条。到下午四五点才让于某戊回家。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实。(1)证人于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于某戊回到家时,于某丙看见于某戊的脸上有血,脸还肿的,走路弯着腰,即将于某戊送到中医院住院。(2)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季的一天,来到王某戊家院子里了三个男的,后看见于某戊跟着他们出去了,到晚上吃过晚饭的时候回来,于某戊一脸血,脸还肿着,走路弯着腰,即将于某戊送到县中医院住院。(3)证人于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在于某戊家玩时,看到于某戊弯着腰,脸肿着还流着血从外面回来,于某戊说咳嗽时心口疼,于某寅说下午去家里了几个人把于某戊拉走,听于某戊说他被拉到山南的一个山上,被那几个人打倒在地,朝他身上乱跺。于某戊在赌场上欠人家有钱,人家把他拉走逼他要钱的。(4)被害人于某戊的陈述。证实一天中午,于某戊正在家盖房子吃过中午饭,袁峰和老黑坐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到于某戊家讨要在袁某甲赌场上欠的赌债,于某戊说没有钱,他们把于某戊弄到车上,去见袁某甲,他们将于某戊拉到山南的一个赌场。袁峰等人对于某戊进行殴打,写了一张6500块钱的欠条,逼迫于某戊在上面签了名字。于某戊乘车回家时天已经很黑了,于某戊从被他们拉走到回家有八九个小时。(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供述称2008年冬天的一天,高某甲和袁某甲、袁峰一起到陶营街附近的一个户家,找到那家的户主,是一个个子不高的小老头,那人欠袁某甲三、四千赌债,那人说没钱,袁某甲说话很难听,大概就是限那个人几天之内还钱的话。过了一二十天,袁某甲安排我和袁峰、黑蛋坐段某子的车去陶营的那个人家,我们就把那个人拉上了段某子开的面包车,拉到袁某甲开在靳村乡杨坪西沟的赌场,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全全和志鹏、袁峰把那个人拉到赌场边上的沟里打了一顿,高某甲看那个人被打的一脸血,后来袁某甲看那个人实在没钱,就叫段某子开车拉着高某甲和袁峰、全全、志鹏到了赌场附近的一个干河滩,那个人打了一张欠条给了袁峰,又把那个人拉回赌场。不知道那人是怎么回家了。(6)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供述称大概是2009年的一天早上,袁某甲安排常某甲和高老黑、黑蛋坐段某子的车去找于某戊催讨赌债,把他拉到靳村乡杨坪村袁某甲的赌场,袁某甲让常某甲和全全把他拉走,常某甲等人对于某戊进行殴打。于某戊不想打欠条,袁某甲又让我和老黑、全全带到段某子车上拉到一个干河滩,老黑捡了块石头威胁于某戊让他打了欠条后,又将于某戊带到了赌场。(7)被告人辛某的供述。供述称2009年元旦前后的一天,在靳村西沟的赌场上,袁某甲和一个个子不高的小老头说事,袁某甲不知道给高某甲交代了些什么,高某甲和袁峰对于某戊进行殴打。袁某甲让我先回赌场洗牌,让高某甲和袁峰看着那个人打欠条,之后我就没再见过那人。(8)被告人段某的供述。供述称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老黑或袁峰打电话说是去陶营,段某就开着面包车拉着他俩去了离陶营街一个不远的路口,他俩下了车,不一会儿,他俩拉了一个人上车,坐在后面,袁峰和老黑让段某把他拉到汝阳县城往付店的方向过去隧道的赌场附近,袁峰和老黑把他拉着去见袁某甲了。后来老黑和袁峰又把于某戊拉到车边,他们三人上到车上,段某看见于某戊脸上有血,老黑让段某开车最后拉到一个没有水的河滩里,老黑和袁峰把于某戊拉着去河滩半个小时就回来了,老黑又让段某开车把他们送回赌场。2、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高金卫向被害人郭某戊索要其给徐某甲和金某担保借高金卫的”铳”钱,高金卫强行将郭某戊拉至袁某甲的车上逼其还钱。在对郭某戊威胁和殴打后,经高乙等人说情,袁某甲和高金卫决定让郭某戊往袁某甲的赌场拉送参赌人员,用车费顶担保的”铳”钱,后将郭某戊在县城”名人港”门口放下,前后持续近四个小时。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赵某己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09年热天的一天下午六点左右,赵某己和郭某戊开他的面包车回家时,袁某甲和黑牛拦住了郭某戊,袁某甲、黑牛在嚷郭某戊,黑牛好像很恼火,不时朝郭某戊身上推。过了一会儿,袁某甲的捷达车停在不远的地方,黑牛把郭某戊从车上拉了下来往一边去,郭某戊挣脱着不去,黑牛照郭某戊的胸口打,高乙和另外几个人去把他们拉开,赵某己怕他们看见郭某戊的车把车再扣了,就赶紧把车开到县城。一直到晚上九点多,郭某戊打电话说黑牛他们把他放了,让他以后用车往袁某甲赌场里送人抵账,赵某己开着车到县城建设路附近接住郭某戊就回去了。(2)被害人郭某戊的陈述。称2009年8月份的一天,郭某戊开着面包车给袁某甲的赌场上送人,在嵩县某某乡的赌场上,黑牛问郭某戊要给金某和徐某甲担保的铳钱。在返回的时候,黑牛上去把郭某戊推到他们的车里。到上店镇新汽车站,黑牛把郭某戊从车上拉下来往车站一边的野地里,黑牛照着郭某戊胸口就杵了几拳,边打边骂。在场的高乙等人过去拉开,黑牛把郭某戊身上的800块钱全部拿走了,被他们拉到汝阳县城建设路名人港门口,高乙等人去跟袁某甲和黑牛说情,让郭某戊继续往袁某甲赌场上送人,用车费顶郭某戊担保的钱,他们才让郭某戊走。(3)被告人高金卫的供述。供述称2009年夏天的时候,郭某戊在袁某甲的赌场给徐某甲担保向高金卫借了4000元的高利贷,那次在嵩县某某乡袁某甲的赌场,高金卫问郭某戊要钱,郭某戊说没有钱,高金卫就把郭某戊从车上拉了下来,高金卫上去朝他胸口打了两拳,袁某甲在一旁说”钱给你了,你得还,要不你是找着挨打来”,并说到县城再说。高金卫又把郭某戊拉到袁某甲的车上,到县城建设路名人港处,经高乙说情让郭某戊下了车。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袁某甲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在非法拘禁行为中袁某甲与其他被告人进行过预谋,袁某甲也未参与非法拘禁的行为,因此,袁某甲的该上诉理由成立。同上,袁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袁某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成立。关于上诉人袁某甲上诉称,一审对其赌博罪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赌博罪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袁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袁某甲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某甲等人为索要赌债的不正当目的,纠集被告人高某甲、袁跃峰、辛某、常某乙、段某等多人,将史福权围堵在汝阳县城天炎大酒店门口准备暴力讨债,后经他人从中说和,袁某甲等人方才罢手。聚众斗殴需要双方均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和行为,而本案仅有袁某甲等人暴力讨债的故意和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袁某甲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计算机网络上赌博网站的代理,聚众赌博,组织高某甲、常某甲、高金卫、辛某、常某乙、段某、谢某、王某甲、张某甲、宋某、张某乙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袁某甲等人属共同犯罪。在赌博犯罪中,袁某甲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辛某、叶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常某甲、高金卫、段某、谢某、王某甲等人,为索要赌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甲为索要赌债的不正当目的,纠集被告人高某甲、袁跃峰、辛某、常某乙、段某等多人,准备暴力讨债,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但各被告人能够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应对各被告人免除处罚。被告人袁某甲、高某甲、常某甲、辛某、高金卫、常某乙、段某、谢某、王某甲均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金卫、常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与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交通、通讯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第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二、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五、六、七项。三、被告人袁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袁某甲已经羁押一年二个月零十八天)四、被告人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高某甲的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五、被告人常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常某甲的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六、被告人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辛某的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七、被告人常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常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中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常某乙的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已折抵2009年因交通肇事罪被羁押的5个月零13天﹥)八、被告人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段某的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克敏审 判 员  王万臣代理审判员  吕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