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民一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忠仁与李玉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仁,李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46号申请人:张忠仁。被申请人:李玉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T×××××东风雪铁龙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玉江驾驶的冀T×××××东风雪铁龙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