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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原告王某因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8月18日向郭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生气,郭某喝酒后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无端猜疑其次子不是亲生,经常无事生非,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抚养次子。郭某辩称,王某所诉不是事实,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互敬互爱,共同生活十七年,生育两个孩子,家庭是幸福的,几年前,郭某出了车祸,成为二级残疾,大脑迟钝,脚手行动不便,由此心中苦恼,酒后有胡言乱语,说出了伤及妻子的话,事后特别后悔,以后坚决戒酒,做一个好丈夫,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郭枫(2000年9月13日出生),次子郭培崇(2009年5月19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自从郭某出车祸致伤残后,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产生误解,因此吵架生气,王某住回娘家,提出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王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彼此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十余年,生育两个孩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家庭是幸福的,自从郭某伤残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时有吵架生气,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以互谅互让为原则,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加理解与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王某起诉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与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