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弦犯聚���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292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弦,经商。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本院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2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10月14日由利川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弦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川市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家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初,利川市南坪乡村民陈娇把湖北松滋市街和镇的“姚瑶”带回利川市城区梦圆发廊上班,所得收入供陈娇及其妹夫谭权支配。同年6月24日晚,陈娇从谭权处得知姚瑶被何健革(又名何枫)控制,便决定重新控制姚瑶以便继续为其找钱。6月24日23时许,谭权代领李波、谭畅随陈娇到本市梦圆发廊帮姚瑶取行李,陈娇到梦圆发廊旁边的红太阳发廊去找何健革,并大声呼喊,将两个在红太阳发廊里的客人吓跑了。此时,何健革等人持菜刀将谭权、李波、唐旭、谭畅(均已判刑)赶跑,并将陈娇和姚瑶押进红太阳发廊内。谭权被赶跑后,认为没有面子,与李春鹏(已判刑)商议并由李春鹏邀约被告人李弦和张承坤(已判刑)等人,并准备了砍刀,由���权带领被告人李弦及李春鹏、张承坤等人持械来到金利巷红太阳发廊进行报复,并要求陈耀武交出何健革。何健革、王应胜、李巡、吴尚睿、刘洋(均已判刑)等人手持砍刀、钢管从红太阳发廊内冲出来,沿本市清江大道向东一路追打被告人李弦等人,至体育路红绿灯时,被告人李弦摔倒在地被对方围住殴打,李春鹏返回为被告人李弦解围,并用匕首将刘洋的臀部刺伤。经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洋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弦参与他人结伙持械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弦系积极参加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弦主动到利川市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弦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主动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传勋人民陪审员 幸乾德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景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