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薄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薄某,教师。被告郑某,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薄某承担。审 判 长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