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桂合与武传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桂合,武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298号申请人:吴桂合。电话。被申请人:武传和。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发生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B×××××/鲁B×××××号牌半挂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B×××××/鲁B×××××号牌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