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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5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克兰与昆山市环境卫生管理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兰,昆山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5020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兰。被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环境卫生管理所,地址昆山市开发区圆明路**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兰与被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工伤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529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伤残补助金等492921.9元。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克兰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5299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军伟执行员  胡明波执行员  王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