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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河北三工耐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赵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三工耐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赵明清,李连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河北三工耐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正港路南侧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张文岐,任公司经理。被告赵明清。第三人李连民。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三工耐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明清、第三人李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三工耐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三工耐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三工耐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