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哈森·觉勒德拜、哈那西·吾克巴斯等与陈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哈森·觉勒德拜,男,哈萨克族,1956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哈那西·吾克巴斯,女,哈萨克族,1961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玛木提别克·阿斯里汗,男,哈萨克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别尔达汗·阿什叶克,女,哈萨克族,1953年2月4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热安娜·加那提,女,哈萨克族,2005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迪娜拉·加那提,女,哈萨克族,2010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陈小鹏,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森·觉勒德拜、哈那西·吾克巴斯、玛木提别克·阿斯里汗、别尔达汗·阿什叶克、热安娜·加那提、迪娜拉·加那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小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多哈德尔别克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米 热 别 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