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栾继华申请执行赵美、郭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继华,赵美,郭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118号申请人栾继华,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赵美,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郭慧生,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栾继华申请执行赵美、郭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栾继华申请执行赵美、郭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美名下价值351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