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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栾继华申请执行赵美、郭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继华,赵美,郭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118号申请人栾继华,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赵美,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郭慧生,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栾继华申请执行赵美、郭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栾继华申请执行赵美、郭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美名下价值351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