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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XX波、冀明等与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波,冀明,李路明,王泰生,沈景波,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初字第26号原告XX波。原告冀明。原告李路明。原告王泰生。原告沈景波。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爱民,主任。被告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孙宝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茂武,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波、冀明、李路明、王泰生、沈景波诉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拆除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波、冀明、李路明、王泰生、沈景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波、冀明、李路明、王泰生、沈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李朝富审判员  张少杰审判员  刘爱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