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袁云兰诉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云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智伟,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云兰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7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袁云兰诉至法院称,2013年8月14日,其与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袁云兰代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旦办成,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需支付袁云兰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同),如逾期支付劳务费,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3年10月18日,袁云兰完成委托,办出许可证,因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却拒绝支付劳务费。故请求判令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5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暂计13,000元)。审理中,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称:双方确实签订过协议书,但是签订日期是2012年11月14日,当时双方约定袁云兰应在五个月内办出许可证,否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于袁云兰未在五个月内办出许可证,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就不再委托袁云兰办理。之后,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自行办出许可证。审理中,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对袁云兰提供的协议书签署日期是否涂改进行鉴定。原审法院遂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协议书落款两处署期“2013年8月14日”存在变造事实,但无法判断签署的真实日期。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为此垫付了鉴定费8,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系袁云兰保存,因此袁云兰应对变造事实予以说明,现袁云兰表示协议书系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起草,袁云兰就签了个名字,其余内容均由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填写,即便如此,那么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在写错日期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直接更改,再由双方签字确认。而经过鉴定,两处落款署期处有擦刮、消退痕迹及液体浸染,这显然不符合一般日期写错后的处理方式,因此,有理由确信该日期变造系袁云兰有意为之。对于袁云兰提出要求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原件的问题,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解释为已超过五个月,袁云兰未办出许可证,故不再保存,该解释符合常理,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袁云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袁云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鉴定费8,000元,均由袁云兰负担。判决后,袁云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一直从事为他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事宜。涉案协议签订系由被上诉人起草,并在协议上先行将双方名下的日期一栏进行了填写。上诉人于协议书上签字时仅书写了名字,并未注意日期是否涂改的问题。如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陈述的内容不真实,理应提供其持有的协议书予以比对。原审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于原审审理时主张的请求内容。被上诉人上海臻祺工贸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有期限的委托合同,双方约定委托费用的收取以特定时间内完成特定事物为前提,该事项系由袁云兰以手写的方式注明于协议书中双方署名、签署日期的下方。在此情况下,作为接受委托的一方、需以自己实施具体事务来获取报酬的袁云兰理当特别关注双方约定期限的起始日期。然经鉴定部门鉴定,涉案协议中的双方签署名字下方特别注明的年份、月份及日期处均有明显的添加覆盖现象。袁云兰称其持有的协议系委托人所为,该辩称意见显然不合常理。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在无证据材料证实袁云兰主张的事实内容的情况下,对其主张的请求内容不予支持。该判定于法无悖,合情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元,由袁云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慧审 判 员 马 丽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