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先兰与武乡晋昌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刘先兰,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蟠龙镇XX村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海应,职务董事长。原告刘先兰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起诉,在诉讼期间,原告以部分证据暂无法提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兰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先兰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代理审判员 张 莎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