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颜立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730号申请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君贤,涟源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颜立新,农民。申请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对被执行人颜立新申请支付令一案的(2015)涟民督字第145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颜立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颜立新在2015年10月14日前给付申请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79523.6元,负担本案受理费596元及执行申请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支付该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颜立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