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口支行与余萍、武汉太和关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余萍,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14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4层)。负责人詹声翊,行长。被告余萍,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同城广场A栋2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肖红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被告余萍、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余萍、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50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余萍、武汉太和翔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