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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行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嘉诚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搏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厦门嘉诚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厦门搏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行字第128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嘉诚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发根,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搏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敬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嘉诚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搏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鹏审 判 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