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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瑞琼与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银荣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瑞琼,黄银荣,黄平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新世界花园3幢58号。法定代表人邱韵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帅,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银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平方。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帝公司)与李瑞琼、黄银荣、黄平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碚法民初字第04301号民事判决,凯帝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李瑞琼以另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凯帝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瑞琼以另行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及凯帝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4)碚法民初字第0430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瑞琼撤回起诉;三、准许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34元,由李瑞琼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1934元,由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