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与吴镇辉、陈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吴镇辉,陈小丽,谭锦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654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李建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赞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516。系该××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少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133。系该××员工。被告吴镇辉,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东陇镇华吴管区华北三巷*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8********。被告陈小丽,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3005。被告谭锦光,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3(8),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0801。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因与被告吴镇辉、陈小丽、谭锦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1元,逾期不交的,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签收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