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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刘某某,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某乙,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甲父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李某乙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牛晓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