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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戚志明与孙梅、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志明,孙梅,韩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182号原告戚志明,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谷秀荣,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鹏,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志明与被告孙梅、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志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戚志明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