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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张纪战、王文全、卫中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负责人任轩,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杰,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员工。被告张纪战,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王文全,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卫中收,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告张纪战、吕东平、王文全、卫中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吕东平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纪战、王文全、卫中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诉称:2013年6月7日,被告张纪战经与原告协商,从原告处贷款40000元,双方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同时被告卫中收、张纪战、王文全成立三人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自愿对该联保小组成员40000元以内的贷款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张纪战足额发放了贷款。被告张纪战却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张纪战立即归还原告35208.77元借款及利息、违约金至还清为止;被告王文全、卫中收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纪战辩称,借款、欠款及担保情况均属实,但我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卫中收辩称,借款属实,但钱是张纪战用的,我没有用。被告王文全辩称,我名下的借款已还,他们两个没有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被告张纪战、王文全、卫中收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吕东平、张林叶、吕菊平分别作为张纪战、王文全、卫中收的配偶亦在联保协议上签字。联保协议约定,从2013年6月7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原告可以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并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2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当天,张纪战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000元,年利率为14.58%,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还款方式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前4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违约责任方面,约定如不能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欠息部分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向张纪战足额发放了贷款40000元。但张纪战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贷款本息,现尚有部分本息未还。对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原告与被告张纪战、王文全、卫中收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原告与张纪战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有张纪战签名的贷款借据、贷款放款单、还款计划表及还款流水详情各一份。按照张纪战的还款计划表及还款流水详情,张纪战已清偿了2013年11月7日前到期的贷款本息,及2013年12月当月利息56.84元、罚息0.04元,此后未清偿本息,现尚欠本金35208.77元,利息1677.1元。三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与被告张纪战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将40000元借款依约发放给张纪战,但张纪战在贷款逾期后仍有部分贷款本息未清偿,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张纪战依法应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5208.77元、利息1677.1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21.87%的年利率向原告计付逾期未清偿本金的利息及逾期未支付利息的复利至给付之日。依据三被告与原告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王文全、卫中收对张纪战的还本付息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纪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5208.77元、利息1677.1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21.87%的年利率向原告计付逾期未清偿本金的利息及逾期未支付利息的复利至给付之日。二、被告王文全、卫中收对被告张纪战在第一条中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ÍTüUÅGbwww.cnpawn.com.cn¤žYm«Oùkõ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卫中收、张纪战、王文全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奎奎审 判 员  齐肖霖人民陪审员  周三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荆鑫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