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卜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忠,卜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忠,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林市绥德县张家砭郝家桥村。被执行人卜贤良,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王永忠申请执行卜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因被执行人卜贤良本人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后通过对被执行人卜贤良在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9月23日止,权利人王永忠对被执行人卜贤良享有案件款1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467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