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郑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杨金兵,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郑开德,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杨芳与被执行人杨金兵、郑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金兵、郑开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曾滔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