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饶丽萍与舒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丽萍,舒春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饶丽萍。委托代理人何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舒春松。委托代理人王姚军,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饶丽萍与被告舒春松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饶丽萍于2015年10月12日以被告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丽萍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丽萍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4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7400由原告饶丽萍负担。审判长 邱益淋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