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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饶丽萍与舒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丽萍,舒春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饶丽萍。委托代理人何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舒春松。委托代理人王姚军,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饶丽萍与被告舒春松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饶丽萍于2015年10月12日以被告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丽萍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丽萍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4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7400由原告饶丽萍负担。审判长  邱益淋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