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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边宇红与被上诉人张礼伟、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2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宇红,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代理人:闫学刚,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礼伟,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孙贺,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晋,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边宇红与被上诉人张礼伟、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姜会军与代理审判员朱闻天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鉴于张礼伟使用案涉停车位后,即因吕强强占车位,导致张礼伟无法使用购买停车位,本案应查明吕强强占案争车位的行为是否持续至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关于原审判决第一项,虽双方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承诺,该车位是甲方本人购买,如以后发生以前车位原主人薛菲财产纠纷甲方负全责”,但其中“全责”是否包含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应予以查明;三、关于原审判决第四项,因二审查明此480元物业管理费中400元为张礼伟交纳,其余80元为上诉人边宇红交纳,故原审法院判决将480元全部返还给张礼伟,显系认定事实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027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还上诉人边宇红。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