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录兰 与被执行人刘士栓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张录兰,女,1930年生被执行人刘士栓,男,1962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桐埠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士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024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张录兰与被执行人刘士栓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