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533号原告王某,男,个体。委托代理人康俊。被告孙某,女,个体。上列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与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母亲干扰双方的生活,无法接受,不愿和被告共同生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就其夫妻感情破裂之事实未提供证据,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