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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方伍、梁昌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85号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正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伍,男,1964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梁昌霞,女,1962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伍、梁昌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