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浩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97-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浩,男,1987年9月21日,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执字第6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所有权人王浩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为:晋MWLX**。此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审查,该查封车辆符合法律解除的规定,应于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所有权人王浩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为:晋MWL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