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其芬申请执行陈守辉、吴其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王其芬,女,1953年7月13日生,住贵州生思南县三道水乡徐家坳村。被执行人陈守辉,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被执行人吴其花,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其芬申请执行陈守辉、吴其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守辉、吴其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