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4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娜与赵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娜,赵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471-1号原告高娜,女,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被告赵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高娜诉被告赵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高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赵桐存于林西冷山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甜菜款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桐存于林西冷山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甜菜款20万元予以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世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