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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州市兴瑞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兴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振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兴瑞物流有限公司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80480.18元及利息3534元,支付律师费差旅费4000元,申请债权共计288014.18元。2015年06月03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07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