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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执行吕品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443号被执行人:吕品,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吕品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刑松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庆 党代理审判员 张 明 武代理审判员 余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星 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